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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拒绝给亲友做咨询

发布时间:2018-11-21 16:33:00 点击:

和我的督导老师聊起这个话题,我觉得这是一个两难处境:

一方面,我有我的原则,我不愿意我的来访者和我,有任何除了咨询外的联系;另一方面,我也不愿去破坏家庭关系的和谐。

老师教育我说:“从事心理咨询工作,咨询师满足自己的需求和愿望是无可厚非的。我们当然也希望尽力去帮助别人,这也是我们大多数从业者的初衷。

这并不违反伦理。但是当我们把自我的利益放在来访者的前面,就很有可能是违反咨询伦理的。

拿我自己来说,如果我弟弟的妻子有产后抑郁,问我是否可以给她做咨询。我的答案是不可以,我会选择介绍其他咨询师给他们。

但我在大学里讲课,有很多我认识的老师或者学生也会来找我做咨询。除了上课,平时我们没有什么交集,那我是否也要把这样的个案转介给其他同行呢?我觉得没必要。”

中国文化背景下的两难境地

“人情社会,亲友关系”

我和督导老师达成一个共识,觉得做咨询中,最为困难的非文化冲突莫属了。这就不得不谈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关系——人情。

在中国社会的关系当中,人情、规则、潜规则里,怎么可能不去考虑人情?

我就遇到这样一个情况,一个少数民族的来访者在一次咨询后,给我送了一个他们家乡的土特产。作为咨询师,我当下的应激反应是拒绝了。

这个来访者再也没有来过。因为Ta说在他们的民族文化里,送礼不收是很糟糕很不礼貌的,是代表拒绝他们的行为,Ta感到很受伤。我也一直对没有处理好这个状况耿耿于怀。

督导老师总结说“并不是完全不可以收,比如来访者手工的作品,我们未必不可以收。但礼物在临床上的意义,我们作为咨询师要多加思考,这个思考可能比收不收更有实际意义。比如让来访者能够表达出Ta送礼物的情绪和感受,这个对我们理解个案非常重要。”

后来,我们也讨论了很多各式各样的冲突。

比如我们是否有权利给来访者贴标签?

比如特朗普,他的精神科医生曾经诊断他是自恋型人格障碍,是不是违反了道德伦理?

在咨询中,咨询师的价值观与来访者的价值观发生严重冲突该怎么办?来访者不是自愿来的,上级或者父母压迫带来的怎么办?来访者告诉你Ta违法做了什么,你报警吗?

你发现你的同行有违反职业伦理的行为,你会举报同行吗?网络咨询是不是比地面咨询更增加了伦理的风险呢?可以说,几乎在每个个案中,都有伦理道德甚至法律的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最让咨询师困扰的可能不是如何去帮助来访者,而是两难的问题。

双重关系的伦理思考

“从伦理层面谈咨询师&来访者的关系问题”

这次聊天结束后,引发了我关于咨询伦理的思考。什么是咨询伦理?咨询伦理和道德有什么区别?伦理和法律又有什么区别?

就拿心理咨询师该不该接亲友个案来说吧。因为我和亲友之间除了咨询师和来访者的关系,还有亲人的关系。这就是咨询中常说的双重关系。我去查了伦理守则的界定,有以下这些分类。

根据APA伦理守则把双重关系按照关系特征的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从关系性质方面来看,专业关系、社会关系(例如成为朋友)和商务关系(例如成为商业活动的伙伴),均可能在双重关系中呈现。

2.从时间方面来看,双重关系可以在保持专业关系期间发生,也可在专业关系结束之后发生,甚至包括非专业关系的承诺(例如在进行心理咨询期间承诺结束咨询后与来访者发展亲密关系)。

3.在人物关系方面,包括与来访者本人发生专业以外的关系,也包括与来访者的亲密他人发生关系(例如与来访者的母亲进行交往)。

根据APA伦理守则根据双重关系发生发展的不同方式,划分为五类

1.境遇性多重角色,如咨询师去商店退货而唯一的店员是他的来访者,或咨询师的小孩与来访者的小孩成了朋友。

2.结构性多重专业角色,如老师与学生,督导者与被督导者。

3.专业角色的转变,如来访者成了合作者。

4.专业角色与个人角色的冲突,如先有专业关系继而发生个人关系或者先有个人关系继而发生专业关系。

5.剥削性的专业关系,如专业人员迫使来访者、学生或被督导者成为其性伙伴,或者专业人员利用专业关系获取个人经济利益(如征收不必要的服务费)。

同时中国心理咨询伦理守则里也明确规定不能与来访者发展双重甚至多重关系,相关规定如下:

1.心理师要清楚地了解双重关系(例如与寻求专业帮助者发展家庭的、社交的、经济的、商业的或者亲密的个人关系)对专业判断里的不利影响。在双重关系不可避免时,应采取一些专业上的预防措施,例如签署正式的知情同意书、寻求专业督导、做好和相关文件的记录,以确保双重关系不会损害自己的判断并且不会对寻求专业帮助者造成危害

2.心理师不得与当前寻求专业服务者发生任何形式的性和亲密关系,也不得给有过性与亲密关系的人做心理咨询或治疗。一旦已建立的专业关系超越了专业界限(例如发展了性关系或恋爱关系),应立即终止专业关系并采取适当措施(例如寻求督导或同行的建议)。

3.心理师在与某个寻求专业服务者结束心理咨询或治疗关系之后,至少三年内不得与该寻求专业服务者发生任何亲密或性关系。在三年后如果发生此类关系,要仔细考察关系的性质,确保此关系不存在任何剥削的可能性,同时要有合法的书面记录备案。

因此,心理咨询中的双重关系,对来访者和咨询师都是不利的。

后来,我去问我的督导老师,如果你遇到亲友找你做咨询的情况,你会怎么回绝?

他说:“我想,亲戚找我,肯定是信任我的能力,但我们肯定也不希望这样的结果发生。所以我们可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做一些解释。这个解释可能是说,首先很感谢你对我的信任,但我和你除了咨询师与来访者的关系外,我们还是亲戚关系。而这种双重关系,是会造成负面影响的,对你也并不是有益的,反而会损害你的利益,对你造成伤害。所以在我的角度上能做到的,并且对你是比较好的方式就是,我介绍更适合、或者更有经验的我的同行来给你做咨询。我这样做是为了保证咨询有更好的疗效,希望你能理解。”

双重关系会让咨询师丧失中立的立场,而心理咨询师的中立态度可以帮助咨询师更客观全面的了解来访者,让来访者更真实自然的呈现。而你亲人找你做咨询,那是很难建立信任的关系并将真实的部分表达出来的,因为会有所顾虑、也会担心以后在生活中该如何面对你。

双重关系有时候还会影响咨询的设置,比如亲人找你做咨询,在私下可能会时不时的联系你、或者要求加时间等等,这时候是很难处理的,咨询师也会处于很两难的位置,很容易被卷入其中。

双重关系还有可能会损害咨询师的客观性、能力或效率,从而影响工作的效果或者直接对来访者造成剥削或伤害。

在咨询中,咨询师也可能会苦于双重关系,在使用技术时犹豫不决,无法真实的发挥自己的能力,不能很好发展自己的咨询效率等等。

因此,心理咨询中的双重关系,可能会对咨询的疗效,对来访者的利益、以及咨询师的立场造成损害。

其实,还有其他方方面面的关于心理咨询的伦理道德甚至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去学习、研究和掌握。所以我认为系统的培训是至关重要的,这不仅仅能规范作为心理咨询师的从业准则,也是保护我们自身利益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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